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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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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些列债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乙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母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债务(五)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对于夫妻单独所付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力偿还,也可以说服他代为偿还,但须以资源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偿还债务。注意,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生活的,则不属于个人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的分割要划分清晰明确,对于个人债务即使是婚后的,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如果一方在外所欠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则属于借款方个人债务,无须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一、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二、下列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人民法院不前向债务人配偶主张一方个人债务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有明确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按照个人债务处理,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友负债;(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当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如果确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要求对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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