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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代位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
一、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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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消除。二、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等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一、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二、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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