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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前期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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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方可交付物业买受人。物业交付买受人后,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送达书面入住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收房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垫付,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由物业买受人返还建设单位垫付的费用。建设单位限定物业买受人办理收房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个月。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七)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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