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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的离婚程序是:如果是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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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的不能根据法定程序离婚,只能诉讼解除事实婚姻或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双方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后,如果双方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没有结婚证,只是同居关系。如果不是合法夫妻,就不受法律保护,也不需要离婚。如果孩子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不属于合法婚姻,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从目前来看,事实婚姻不算(除非办理合法婚姻手续),只能认定为同居,没有非婚生子女。事实婚姻的概念是:双方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没有结婚证的不能根据法定程序离婚,只能诉讼解除事实婚姻或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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