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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限是十五天,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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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在二审作出裁判前,一审判决不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在法院受理上诉后,原一审判决尚不生效,以后是否生效,要根据二审法院的判决情况来定: 1、如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则一审判决自二审判决送达时即生效。 2、如果二审法院进行改判的,则在二审法院送达判决后,一审判决中未被二审判决改判的部分生效,改判部分无效,以二审法院的改判内容为准。 3、如果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并进行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则一审判决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在二审作出裁判前,一审判决不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在法院受理上诉后,原一审判决尚不生效,以后是否生效,要根据二审法院的判决情况来定: 1、如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则一审判决自二审判决送达时即生效。 2、如果二审法院进行改判的,则在二审法院送达判决后,一审判决中未被二审判决改判的部分生效,改判部分无效,以二审法院的改判内容为准。 3、如果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并进行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则一审判决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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