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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批准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发出开工令,可正式开工。...
投标单位如有不如实填写资格预审要求的有关情况,弄虚作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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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编制原则: 1、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做为标底; 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 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使用方法另行规定;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 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应在有效期内确定中标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发生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商可以不接受这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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