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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员不接受选定的情形

2021-11-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不得接受选定或者指定:1。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2、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两个月内不能参加开庭审理的;3、在职人员未结案件数量已达5起,退休人员办理案件数量已达10起,不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处理案件;4、因工作任务重,难以认真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5、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6、对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7、时任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仲裁委员会驻会仲裁员被当事人选定的;8、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定或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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