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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费用、办公费用、救助基金垫付后的追偿费用和委托代理费用等,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以上费用的具体支出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有投保保险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保险送达协助追偿通知书。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信息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对案件进行理赔时,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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