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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可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
1.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其处以法拘留、罚款,并强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用以执行。 2.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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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后,对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来保障合法去权益。至于利息,可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到期后按同时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予以计算利息。协议离婚,可以由双方就财产的分割进行协商处理,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就可以了。诉讼离婚,法院会判决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如果判决一方给另一方财产,那么都会一次性支付,除非对方同意。
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可以向法院提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拘留,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里的“确实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履行。如果有部分履行能力,也应当部分履行、分期履行。否则,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的司法强制措施。例如:本来欠款1000元,现在收入只有500元,生活费需要400元,那么,剩余的100元是要用来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即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如果确实是属于无能力偿还债务的,一般不会被判刑。但是,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要被判刑的。
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即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告执行人名单,与被执行人是否每月都在支付没有必然的联系。再说,如果问题所说的“每月都在执行”只是像征性地支付一部分,而不是严格按照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合同的,就属于未履行,法院可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然,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也可以由本人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申请纠正。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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