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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时不会下达工伤认定书。但应当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根据国家相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规定和当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按照支定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地工伤保险行业的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当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和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根据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金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率之积,有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3、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一、病假待遇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疾病救济费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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