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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还应当等待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应当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命令后7日内执行死刑。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亲属或者近亲属申请会见罪犯的,人民法院可以批准。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前3天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临场监督。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法官应当对罪犯进行身份验证,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等情况,确保被执行人是判决、裁定确定的死刑罪犯,防止误杀;还需要询问罪犯是否有遗言或信函,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执行死刑。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侮辱被执行人人人格的行为。5、执行死刑完成后,应当由法医检查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程序如下: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文书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2、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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