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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合同期满解雇的赔偿问题

2024-1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当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充分沟通和协商后达成共识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如果用人单位维持原来的劳资合约条款或进一步修改为较为有利的条件,但劳动者拒绝接受,那么当该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时,双方便自动解除了劳动关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内被认定不能满足岗位需求;严重违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严重渎职、徇私枉法,对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同时期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多次明确提出,仍然拒绝对此进行修正;劳动者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或在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者更改劳动合同,导致该份劳动合同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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