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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等伤情稳定之后再做伤残鉴定。具体是如何受伤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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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等治疗终结后,才能申请伤残鉴定 参考如下【交通事故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 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其评定的国家标准是2002年3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交通伤残国标》) 一、评定时机: 《交通伤残国标》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一般来讲,提前评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评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不等于康复。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治疗结束后,可以申请残疾鉴定。《交通伤残国家标准》第3、2条规定,评估时机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或损害造成的治疗终结为准。一般来说,提前评估可能导致残疾等级增加,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迟会降低残疾等级,损害伤者的利益。因此,治疗结束后应及时评估。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结束不等于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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