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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需要本人去提起离婚撤诉。 2、如果原告有代理人,那么可以让代理人办理撤诉。 3、不按时出庭会被视为撤诉、未按期缴纳案...
根据双方情况,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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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可以申请撤诉,但需要法院批准。是否可以撤诉暂且不提,上述行为首先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一【法律不是用来“做游戏”的】国家法律在社会管理中具有最高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以法律名义或法律形式,亵渎法律的尊严。上述行为不是在和对方当事人较真,而是在戏弄法律、戏弄法律工作者。如果上述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工作秩序,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二【撤诉需要经过法院准许】《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债权人庞某所行使的权利从法律上讲属于保全撤销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作出的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到实现自身债权的行为,债权人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因为行使该权利而直接获得该财产,也不会因为行使该权利而享有优先获得该财产的资格。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财产回归以后,不单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利益,其他债权人也因此享有利益。撤销权行使的期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李某、黄某于2008年12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庞某2009年11月25日起诉行使撤销权,庞某知道李某、黄某离婚之日起至起诉时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为限,且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5年后,债权人就丧失了保全撤销权。该5年时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情形而中止、中断,即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在债务人作出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超过5年的,债权人就不再享有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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