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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
浙江价格服〔2015〕20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贯彻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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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按件收费。(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1)调查阶段1200-8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1200-8000元/件。(3)审判阶段1200-15000元/件。2、负责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代理人或刑事案件受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费用。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和争议的目标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下的,每个费用的基本代理费为1000-8000元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基本代理费外,根据争议目标的大小,阶段累计费用: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包括50万元)为4~6%。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1000多万元1-2%。(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再审案件,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代理二审,代理二审后代理再审,代理一审,二审后代理再审,按一审标准减收费用。二、按时收费。律师处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施时间费用。具体标准如下:(1)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3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不收费。(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的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事件,调查科学调查,调查文件,起草诉讼文件和法律文件,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出庭申诉,参与调停和谈判,代理各种手续,代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输给法律事务时,在旅途中(包括在同一个城市)花费时间,半小时。三、风险代理记账。风险代理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实现委托事项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约定,达到约定条件时,不能按约定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不再支付费用。实行风险代理记账,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记账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记账方式、记账时间、记账金额或比例。合同应注明委托人政府的指导价格。实行风险代理记账,最高记账金额不得高于记账合同约定目标金额的30%。
市司法局北京市XX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区律师协会(联席会)、各: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北京市XX批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取消我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是我市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维护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确保“放而不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全市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严禁串通涨价、恶意低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联席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违反统一收取律师法律服务费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不开具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或办案差旅费有效凭证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首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四、《北京市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的废止将由发文机关另行依法办理。特此通知。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XX2018年3月2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代理人,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请求支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累计收费:1。标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金额的3%收费;2、标的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按2%收费;3、标的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按1%收费;4、标的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按0.5%收费;5、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上述标的金额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项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为500元,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万元。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费。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5、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同时废止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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