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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一般说来,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许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刑事案件对管辖权的规定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原则上由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有移送管辖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制定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二)可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国家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二)可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国家重大刑事案件。
《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条件:一是要求的主体必须持有公司全体股东的表决权10%上述股东。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原因一般包括投资决策错误、市场外部环境变化、严重违约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股东或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大股东操纵公司经营决策权、股东因病、死亡、流亡、犯罪、迁居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严重困难。第三,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第四,公司僵局不能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公司一旦解散,就会进行清理程序,最终导致公司人格的消亡,可能导致公司商标、商誉、特殊技术等无形资产价值的降低,涉及到很多内外法律关系的协调。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司法解散公司作为解决公司僵局的手段,规定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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