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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要满足什么条件 逮捕是经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或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逮捕必要。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如果是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如果是在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还必须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的许可,方可决定或批准逮捕。
分别告知决定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机关名称,及时间,还有羁押的地点,以及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另外还应告知在羁押期间的权利等等。
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后,刑事案件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从程序上讲,刑事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据此,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会在二十四小时内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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