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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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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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