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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于2013年5月份以后办理盗...
浙江省高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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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2、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1项规定数额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3)教唆未成年人盗窃; (4)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 (5)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 (6)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包括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 (7)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3、一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 4、入户盗窃的; 5、携带凶器盗窃的; 6、扒窃的; 7、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件以上不满3件的; 8、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9、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标准(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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