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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手册的用途包括:孕期保健。已婚育龄夫妇应持证明接受围产期保健服务。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接受生殖健康、避孕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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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如下:1、本人登记。依法登记结婚并自愿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生育前需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一张,到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登记。2、孕情检查。登记完毕后,女方持《计划生育服务卡》到办事处计生服务站查体,经检查确系怀孕的方可到办公室办理《服务手册》;3、当面告知。由工作人员宣讲《条例》生育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手册》使用须知,并要求当事人如实说明夫妻双方的婚、孕、育情况。4、审核。由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有关证件和材料,并如实填写《手册》。5、发放。将《手册》即时发放给育龄妇女,同时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使用须知》,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6、公示。
需要提交的文件 1、妊娠证明; 2、男女双方婚育证明(双方所在单位或社区开具),由夫妻双方单位人事干部(兼管计划生育)签字、盖单位公章; 3、夫妻双方户口簿; 4、结婚证原件; 5、免冠一寸照片各一张。
广西计生条例: 第十二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三条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 (一)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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