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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满十二分的话要重考科目一,到发证或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合格科目一即可消分 根据《记分条款》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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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重新考驾照但要重新考试科目一,具体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在其后的20日内,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后,且罚款已全部交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并发还驾驶证。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的10日内参加科目三考试(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3、逾期不参加学习和考试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在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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