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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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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医疗调解委员会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但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最高额度各地不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一、医疗事故索赔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相关证明材料 如:个人身份证、病历本,就诊资料、住院资料等 3、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机关审查 争议处理机关按条例规定对患者的申请进行审查,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为:管辖范围,申请人资格,时限,是否进入素所那个程序或调解结案等。 三、受理通知通知 争议处理机关将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材料移交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市医学会组织首次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医学会鉴定 由市医学会按条例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市卫生局对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六、双方调解 经鉴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署调解委托书,按自愿原则和条例规定,就赔偿进行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的要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双方的自愿原则,并按照规定计算赔偿金额。经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制定调解书,由双方履行;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在调解协议后悔改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调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为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报告或者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处理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1患者死亡;(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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