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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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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了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根据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包括: 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品种、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资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和《若干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是: 表现形式 1、欺骗性有奖销售; 2、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 3、巨奖销售。 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是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经营者的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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