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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三)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五)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招徕旅游者;(六)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不得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收受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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