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异性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非单方性行为。一直是一项饱受争议的行为。现在的法律对非法同居关系属于违...
目前只有个猥亵罪。即也包括妇女威胁男童,对于女性性侵成年男性的立法尚存在缺陷。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婚前性生活是很必要的毕竟两个人的相合性是体现在各方面的,结婚以前就应该了解彼此的一切,这样才能判断是否适合性生活是婚姻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中国人的性生活质量远不如美国人因为他们在婚前试过了,找到了最适合自己一切的人,所以能生活的更好,中国人的含蓄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彼此的了解,使生活出现更多不必要的隔膜如果一个人因为你不是处男或是处女而放弃爱情或是婚姻,我觉得那他/她称不上真正的爱你,也就不值得再爱下去了婚前性行为在现在这个年代已经越来越普通了.如果不从爱或婚姻的角度考虑,应该用最直接的方式来说的话就是好奇.好奇过后就是享受性带给自己的乐趣.不过这样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则越来越多,例如男方不负责导致怀孕后女方不敢同家人沟通,导致弃婴的现象越来越多!还有更多的就是堕胎,大部分人都不敢去正规场所,从而出现的生命威胁也就更多.总之条件许可下,婚前性行为绝对不是被丑化的,完全可以尝试.但未成年的,已经没有经济基础,家人不知道双方关系的情况下,千万不要偷尝禁果!
目前只有个猥亵罪。即也包括妇女威胁男童,对于女性性侵成年男性的立法尚存在缺陷。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中的强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妇女,显然男性受到女性“性侵犯”后,不能以“强奸罪”惩罚女性,这是法律空白。刑法上无法惩罚实施“强奸”的女性,无法立案。希望我的答案能够让您满意
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感情破裂、暴力打骂对方等情形都是双方离婚的原因。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或多分夫妻财产:夫妻一方有重婚的;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情形都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赔偿包括精神赔偿与物质赔偿。在起诉时,夫妻应及时向另一方索赔,否则是放弃此项请求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9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216人已浏览
3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