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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离婚诉讼的原告应举哪些证据

2024-08-30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作为原告一方,在法院开庭对离婚案件作出审理的时候,这是必须要出庭的。即使原告有委托代理律师,但由于律师不能代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因而还是需要当事人亲自出庭才行。若原告不出庭的话,那法院可能就会按照原告方撤诉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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