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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什么规定?

2022-09-14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径行作出赔偿决定:(一)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二)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判决无罪,且受害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受害人被羁押的,或者罪犯实际被羁押的期限超过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四)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为,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决定已予纠正的;(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撤销原司法拘留决定、撤销或者减轻原罚款决定的;(八)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或者减少保全标的物或者标的额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的除外;(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行使职权的行为加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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