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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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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一)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再保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风险;(二)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三)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融资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四)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董事会批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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