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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一般不会,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仅仅是开设赌场的实际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如果仅仅是里面的服务员,不是“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获取利润的,一般不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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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司法实务界对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均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属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情形: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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