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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弃婴上户口申请书范本: *****市民政局: 收养人: 送养人: 被收养小孩: 收养人与送养人的关系: 收养人单位盖章: 备注: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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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本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我于*年*月*日与**市*区居民***(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都在**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户口由**迁来**,请予以批准。申请人:****年*月*日《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弃婴户口需要收养人将所有相关材料带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收养人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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