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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总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总额达到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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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赌博构成犯罪。但是一般只有其组织人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被处罚。 2.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赌博罪。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是这样的: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赌博罪: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区分是赌博行为还是娱乐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要看数额与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是不是“聚众赌博的赌头”与“以赌博为业的赌棍”,以区分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比如对于赌头,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的涉嫌犯罪、是刑事案件,否则就只是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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