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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
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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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一、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二、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三、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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