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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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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违约金的税金可以在纳税前扣除吗? 关于公司违约金的税金可以在纳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而如果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是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二、法定公司纳税前不得扣除税金的情形 《企业所得数法》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合同违约金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企业支付购货方采购合同违约金,对方开据增值税发票应交纳增值税,请问我方支付违约金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支付购货方采购合同违约金如果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在获得其他民事主体的违约金之后,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抵扣进项税等税额的请求,若是逾期不提出,那么该单位可能就需要因为获得了违约金,而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税额。
违约金税前扣除的资料是典型的行政性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股息红利是要用税后净利润支付的,关联企业管理费也不能税前扣除,你写的公式有错,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应税收入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要扣除, 税收滞纳金是典型的行政性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股息红利是要用税后净利润支付的,关联企业管理费也不能税前扣除,你写的公式有错,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应税收入减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客户违约金是收入,不是支出,违约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收入要加上,应纳税所得:5000+40+2-2600+25。手机回答太费劲儿了
现在违约金税前扣除标准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3号文件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说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根据上述文件企业遇到罚金、罚款应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详细判断,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为行政性罚款,其大多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此类罚款是不可扣的,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调增。另一类是经营性罚款,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比如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此类罚款是可以扣除的,无需在企业所得税前调增。即此合同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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