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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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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与第三方有过期债权关系,作为债务人的第三方有财产可执行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第三方的财产,债权人可以对第三方享有过期债权。
你所讲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债权人撤销权,是否适用您的案件需要了解更加详细的案情;关于债权人撤销权: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负担该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了您的债权(若为有偿行为则需要第三方是恶意的)在您的这个案件中是赠与行为,所以无需考虑第三方的主观态度; 最后就是该撤销权只能通过所能够的方式来主张,且受双重期限的限制:1,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或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 关键还是得看你的权力是否还可以行使,有需要的话您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或者带着相关的材料来所里与我面谈。
债权人应当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成立契约,并且第三人也接受。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这种合同的主体不变,仍然是原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只是作为接受债权的人,因此,第三人不为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当事人合意由第三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这种合同往往是基于债权人方面的各种原因,所以,债权人应当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而生效力。 (3)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不能产生履行的效力。 (4)向第三人履行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难度和履行费用,如果增加履行费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而是债权人的原因所致,债务人并无过错,故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角度讲,应当由债权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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