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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2022-09-14
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备案:(一)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二)隐瞒或者谎报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三)被港澳有关部门通报质量安全不合格1年内达到3次的;(四)违反规定收购非备案基地蔬菜作为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1年内达到3次的;(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生产车间地址变化或者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的;(六)1年内未向XX、XX出口蔬菜的;(七)逾期未申请年审或者备案资格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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