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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护道路交通信号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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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有不是瞬间的结果,而是对交通系统在某一时期、某一阶段过程或状态的描述;是相对的,绝对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对于不同的时期可接受的损失水平是不同的,因而衡量交通系统是否安全的标准也不同。
(1)必须遵守行人各行其道的规定,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2)必须遵守“红灯停、绿灯行、黄灯闪烁多注意”的原则;(3)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服从的指挥与管理;(4)不准在道路上爬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在道路上躺卧、纳凉、聚众围观等;(5)不准强迫、纵容他人违反交通法规,同时对任何人违反交通法规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力.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道路进行养护,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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