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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藏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二、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财产追诉的时间分以下几种: 第一,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期限是1年。 第 二、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期限是2年,自发现之次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限定: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限定解决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有生活的男女,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差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两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两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住关系处置。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裁判;有关婚姻效力的裁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牵涉财产分配和娃儿抚养的,能够调解。调解达到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配和娃儿抚养问题的裁判不服的,当事人能够上诉。因此,未按婚姻法第八条限定解决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有生活的男女,诉讼离婚的,按以上限定处置。牵涉财产分配和娃儿抚养的,能够调解。调解达到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配和娃儿抚养问题的裁判不服的,当事人能够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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