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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11月12日被告刘某为原告张某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张某齐319种子5000斤每斤3元,共计15000元,刘某签字.隔一年之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子能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因为被告主张该种子属于原种,原告无权买卖,原告没有完全的胜诉权,现该案一直未作处理结果.请问律师:该案是作为经济纠纷欠款来处理还是以种子是特别行业来处理.请律师帮我出分析一下1、属于经济纠纷,要求支付货款
但是,商行与乙公司间没有合同,工程上其他人的签字收货单乙公司也是不认帐的,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要货单和欠条是出具给商行的,可是1、收货单上没有价格,难确定标的2、其欠条是其中有一次付款剩余不足款项1万元的欠条而不是全部的欠条,同时商行开局的是收款收据,只有一次付款是通过银行由丁公司支付,也没有写明是付该合同材料款,甲的欠款确认单才是全部的未付款项的签字确认。此案已经以丙公司名义起诉过乙公司,因不利而先行撤诉了,正在考虑重新起诉,所以求教各位。根据本案实际,其实乙公司不认帐,甲是涉嫌合同诈骗,但尚未报案,想等同行们的指教后决定行动。
医疗纠纷的案由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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