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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被侵权方应该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因为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非常多,所以,对于管辖法...
著作权侵权和肖像权侵权并存的,向法院起诉的流程是,先准备好民事诉讼状,收集著作权侵权和肖像权侵权的相关证据材料,递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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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投诉理由有很多种,未经他人同意而进行发表作品的,以及还有未经合作的作者许可而与他人单独进行合作的;同进还有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署名的等等,都是可以作为投诉的理由。
著作权侵权起诉地是在侵权行为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发生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话,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判断管辖的人民法院的,比如说侵权复制品,储藏地和查封扣押的地点都是属于合法的管辖地。
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39条,第43条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第3条,包括以下情况:(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5)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著作权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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