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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走私犯罪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点海关总署、公安部和高检高法在1999年都已经确定了,与量刑无关如果你还不信,随便搜关于走私罪判决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职责。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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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罪(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后续走私行为的认定上,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当然,这些货物本来就享有减、免税收的优惠,在境内出售这些货物应该补税,但是如果偷逃税款未达到法定数额,也不构成犯罪。两种情况都涉及到关税问题,但是,虽然没有达到偷逃税款的法定数额,那也还是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可以参看高检发释(2000)3号。
有,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百告》(国函200013号)的文件要求,企业、事业度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答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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