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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退付、清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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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三)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使用非法票据。
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进行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执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委托下属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执收,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执收的,应当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委托执收的,由委托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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