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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教育...
娱乐场所、旅馆、会所、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未建立内部禁毒责任制和巡查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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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自戒毒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社区戒毒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内,将社区戒毒协议和有关材料报送执行地公安机关。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保护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戒毒人员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辅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促进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符合规定的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治疗、心理康复、生活保障等,应当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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