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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下: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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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 2)如果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3)特赦免刑罚的; 4)根据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
负有刑事责任并不表示一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人虽负有刑事责任,应不追究刑事责任: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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