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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遗产的被执行人应对策

2024-11-24
在法院案件审理和判决生效之后,若在执行期间内被执行主体死亡且其名下无任何可执行遗产,法院将不得不终结执行处理。为解决这种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首先,当被执行者过世后,若无可执行财产且无任何有余额责任的亲属或相关人员为其承担义务,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依法裁决终结该项执行程序。其次,假设被执行者过世后尽管无财产供强制执行,但却存在有余额责任或义务的亲属或相关人员,那么,人民法院则有权利裁决令该义务承担者成为新的被执行者继续履行相关义务。最后,若被执行者在其过世后尚留有可被执行的财产,而此类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却选择对这些财产进行放弃继承,那么,人民法院便可以直接依法强制执行这些属于被执行者的财产。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被执行者在其过世后仍然留有可被执行的财产,但由于此类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尚未采取放弃继承的行为,此时,在法定继承人所能承受的财产实际价值范围之内,法定继承人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偿还被执行者生前所欠之债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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