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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不能举证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法院将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未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无相应证据。但被告的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除外。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接不畅,协调方式滞后。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四种衔接模式:一是复议前置,二是复议终局,三是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者选择后复议终局,四是复议与诉讼方式并列选其一。在这四种方式中司法诉讼方式具有最终裁决效力。烦琐的选择模式让相对人无所适从,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第四种模式占的比重较大,即相对于人一方面可选择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再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也可不走行政复议程序,径直提起行政诉讼,获取司法判决。这种权利行使方式赋予了行政相对人较大的自由选择权利,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比较短,通常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后15天须提起行政诉讼,一旦错过将不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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