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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液化气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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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民用石油液化气,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营业额400多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修正)》第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罪有下列行为的,依据《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立案处理: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对最后一次非法经营没有数额上的限制)。 (三)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处理。 二、行政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液化气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分别依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第50条第1项规定,没收非法财物,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向公安机关、燃气管理部门举报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一经查实,将予以奖励。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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