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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
第一,客观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后者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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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由于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破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而且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样,破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是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视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 如果行为指向交通设施,直接破坏交通设备,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应视为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本法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条文。如果行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坏交通工具,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对交通设备的破坏,也应视为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破坏交通工具罪怎么认定:构成本罪,关键是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毁坏、倾覆危险,是否会影响到交通运输的安全。对此,应当考虑以下四点: (一)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毁坏,不能从价值上来判断,而要看其对安全是否有影响,如制动、传动以及刹车系统的破坏,可能构成本罪。汽车的刹车片上的一只螺丝可以是汽车倾覆,但破坏汽车的挡风玻璃和火车上的行李架一般不认为构成本罪。 (二)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对正在使用中,不能理解为正在营运过程中,它包括停靠在站台上。破坏已经生产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即将投入营运的汽车,也可以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对已经报废的汽车不能视为正在使用中。不仅是毁坏,而且还包括盗走或者爆炸等行为,改变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也属于破坏。如挪动一下航标灯的位置,灯仍然亮着,但可能使飞机倾覆。 (三)交通工具范围的有限性火车、电车、船只、汽车和航空器总共五种。 (四)破坏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破坏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这几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为有效打击这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有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后果发生。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其中破坏的含义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使交通设施遭受有形的损坏,也包括对交通设施正常功能的损害,如发出无线电干扰信号,使正常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与指挥、导航系统不能联系,致使该交通工具处于极大风险之中的行为等。再就是本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样就是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即可,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后果发生。根据《刑法》第116条、117条和119条的规定,两罪的处罚是一样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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