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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特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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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触犯刑法的一种行为,但很多人为了钱甘愿铤而走险做这种犯法的事。诈骗罪的类型很多,信用卡诈骗就是其中一种。那么发生了信用卡诈骗罪,有人是一时失足做错了,那可以让律师为其写一份信用卡诈骗罪罪轻辩护词,可以减轻其量刑。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开庭。辩护人依据本案相关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意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敬请合议庭采纳。根据现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对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规定,构成恶意透支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2)客观方面必须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3)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也就是说构成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不构成成恶意透支犯罪。如何认定恶意透支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本律师认为,应当结合持卡人的客观行为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综合加以认定。一般来讲,如果持卡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经过银行的催收后仍不归还,就可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成立恶意透支。但是如果被告人确有事实证明其不归还的原因不是主观上不想归还,而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返还或不能返还,则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从而不成立恶意透支罪。庭审中,公诉人依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恶意透支犯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该解释所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2)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3)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也就是说,持卡人只要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恶意透支”三个条件之一便可认定为恶意透支犯罪.事实上,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将>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恶意透支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2)客观方面必须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3)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完全具备,否则便不构成恶意透支犯罪。从法律效力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明显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并且新法优于旧法,所以,本案认定赵明奎是否构成恶意透支犯罪,应当适用《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辩护人: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年月日综上所述,窃取信息用卡的信息严重的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所以受害者也是有权利进行起诉,要求对方作出相应的赔偿,当然嫌疑人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也是可以委托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得到从轻的处罚。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胡xx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你院胡x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被告人胡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查阅了相关证据,会见了被告人胡xx,参与了庭审,现提出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就对被告人胡xx应予从轻处罚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胡xx决定刑罚时,应结合本案下列相关事实和情节:一、应认定被告人胡xx具有自首情节。理由如下:2015年5月26日2时,根据群众举报得知,有人在昆明市盘龙区溪畔xx小区5栋内有人吸食“小马”,民警赶到溪畔xx小区5栋,在逐一排查过程中在704房间及2104房间抓获涉嫌吸食毒品的违法嫌疑人7人。经初查,该7人涉嫌吸食毒品,我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因此可见,本案的证据材料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办案人员此次抓捕胡xx之前,公安机关就掌握了胡xx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因此,自办案人员进入胡xx房间,到开始对其进行询问之前,充其量只能说胡xx有吸食毒品的嫌疑。在这种情况下,胡xx如实承认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上述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这一情形。因此,应认定被告人胡xx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2、被告人胡xx容留次数仅一次,且没有以牟利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于情节轻微。从本案庭审查明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仅一次,较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上没有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相对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本案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除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之外,没有产生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胡xx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此次系初犯。4、被告人胡xx当庭表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xx当庭表示愿意缴纳罚金,表达了被告人积极悔悟、认真悔过的认罪态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xx充分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胡波涛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本案被告人胡x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情节上,不存在法定从重情节,其具有多项法定和酌定从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都较轻,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适用原则,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被告人,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对被告人胡xx的处罚。辩护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即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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