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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可以执行。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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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生活用房,只要申请执行人愿意提供当地的廉租房或者符合当地租赁市场5至8年租金的价款,用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被扶养人生活所需,人民法院也会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生活用房。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执行局副局长,曾在公开场合表示:“人民法院保护债务人的唯一生活用房,保护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在债务人的唯一生活用房与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发生矛盾时,法律采用上述方式平衡二者关系,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保障了债务人及其被扶养人的生活所需,这是科学而公平的,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关于执行标的物超过执行标的的问题,经法定程序拍卖后,剩余部分的合理价款将返还给债务人。2、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B、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C、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意见》20条
一、如果不是唯一的房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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