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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2、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
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的财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拆迁补偿每个地区的政策不一样,有的按照拆迁面积赔偿,有的按照人头补偿。如有需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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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遇到拆迁,与析产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就本案房屋来说,房屋属于共有财产,如不能证明各自的份额,那么应该平均分割。因父亲已去世,所以属于父亲的部分变成遗产,由你、母亲、爷爷、奶奶共同继承。 2、你要问的真正问题是否涉及拆迁后所得房屋的分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一般涉及到房屋(包括土地)补偿与人口安置两部分,因房屋属于共有,所以房屋所得到的补偿(安置)属于全体共有人,而人口安置部分,属于各被安置人。
1、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2、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3、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4、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5、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6、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7、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房屋产权所有人是拆迁分配的依据。房屋产权所有人,是登记不动产的合法拥有者。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应当是房产证上所有人的姓名及其配偶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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